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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出臺用地要素保障接續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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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近日印發《關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續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加快推進有效投資重要項目及時開工,盡早形成實物工作量,助力鞏固經濟恢復發展基礎。 《通知》明確,按照依法依規、權責對等的原則,地方政府根據職責權限,對國務院推進有效投資重要項目協調機制項目中已簽訂銀行投資意向書或投資合同、需報國務院批準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類單獨選址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基金項目”)相關用地事項作出承諾后,可向自然資源部申請項目先行用地。 《通知》明確,承諾事項包括3種:一是符合規劃管控要求。承諾項目用地符合“三區三線”等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將項目用地布局及規模(含空間矢量信息)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管。二是做好群眾補償安置。承諾動工前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發放到相關村組和群眾。三是及時辦理用地手續。承諾按照批準先行用地的范圍和時間使用土地,并在先行用地批準后1年內提出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申請。 《通知》表示,符合下列情形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出具承諾函,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復核確認后提出先行用地申請,報自然資源部批準。一是通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用地預審,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且在有效期內。二是先行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用地預審控制規模的20%。確需超出的,應當附具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項目工期緊或者受季節影響必須超規模動工的說明。三是其他事項按先行用地現有政策執行。 《通知》強調,不屬于基金項目、未按要求作出承諾、申請條件不完備的,一律不予受理。嚴格執法督察,對超出批準范圍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的,按違法用地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暫停受理所在省份各類項目先行用地申請。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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