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劃定礦區范圍 按《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32條的規定,礦區范圍是指經登記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礦區范圍是采礦權人從事開采活動、履行法律授予的權利和義務的空間區域范圍。因此,礦區范圍的劃定是申請人從事礦山建設一切前期工作的前提。 劃定礦區范圍,作為采礦權審批程序中的第一個環節,須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劃定。具體工作分為以下3個層序。 (1)采礦權申請人提出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按開采登記辦法規定的發證權限和地礦主管部門對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采礦權審批的授權,申請人將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資料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審查。 在申請中應說明:1.辦礦必要性;2.地質勘查工作概況、地質資料取得的方式;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請開采的礦區范圍(以國家直角坐標標定);4.礦山建設投資渠道的計劃安排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2)礦區范圍的劃定。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收到申請人報送的申請資料后,應對申請人地質報告的可靠程度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等進行認真審查,作出是否同意開采的決定。同意開采的,在劃定礦區范圍的同時批準開采的礦種,確定礦區范圍予以保留的期限。 另外,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還將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方案提出具體的意見和要求,包括對礦山建設規模、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綜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3)礦區范圍的預留。礦區范圍劃定后,意味著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同意申請人可以在該區域從事開采礦產資源的準備工作。因此,各級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該區域內不再受理新的采礦權申請。礦區范圍預留期根據礦山建設前期工作所需的時間規定為:大型礦山不得超過3年,中型礦山不得超過2年,小型礦山不得超過1年。 礦區范圍確定后,申請人應積極從事以下礦山建設的前期工作,為下一步領取采礦許可證進行必要的準備: (1)辦理礦山建設項目立項和企業設立的手續。國有礦山企業或者由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建設的項目和可能影響我國工業布局的大型外商投資礦山企業,應按礦山建設項目的投資額度向相應的計劃管理部門申請立項;無需申請立項的私人投資項目,可直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到工商登記管理部門進行企業設立的審批,注冊登記。 (2)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可以單獨編寫,也可以在編制 [1] [2] 下一頁 |